国家药监局于4月9日正式发布了新法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简称《规范》)的公告。这部法规的重点在于,大多数常见的功效宣称都被列入功效宣称评价的目录当中,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这里说的功效宣称,不仅包含了特殊化妆品的防晒、祛斑美白等功效,还涵盖了保湿、修护、滋养等常见的功效宣称。功效宣称目录中共有26+1类宣称,其中1类为不属于26类范围的新功效。
小编收集了一些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法规从5月1日开始施行,是要立刻提交功效评价资料了吗?
——不是。提交可按照以下时间要求:
2021年5月1日之前完成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应在2023年5月1日之前提交产品的功效宣称资料。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在2022年5月1日之前提交产品的功效宣称资料。
2022年1月1日起,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的注册人,备案人应提交产品的功效宣称资料。
因此,化妆品企业须关注这几个时间点,以免错过提交期限。
二、有什么功效宣称要求进行评价呢?
——请见下表。

上表选项栏中画√的,为必做项目;选项栏中画*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选项栏中画△的,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而宣称新功效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价依据。
其中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特定宣称(原料功效)、宣称温和(无刺激)、宣称量化指标的(时间、统计数据等),这几项虽然并未列入26+1类功效宣称目录当中,但从上表可以得知,若产品宣称上述其一的特定宣称,亦要求提交相应的评价资料备案。
三、是否存在免予提交功效评价资料的例外情况?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在文章开始我们就提到总共有26+1类宣称,当中就有可免予提交评价资料的宣称:
1、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
2、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的。
药监局在关注化妆品产品安全性的前提下,也逐步监管产品的功效性。各大化妆品企业应提前为即将来临的功效宣称评价做好准备,以将对产品注册的影响降到最低,当然,也请不要忘记QTCCC永远是你们坚强的后盾,如遇到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