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
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附件: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4年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茜 010—68205371)
信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链接来源:https://www.miit.gov.cn/jgsj/aqs/wjfb/art/2024/art_e76b2c14b63441df96d1022d0cbaf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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