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州市未提交2023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 第38号)等规定,我局已取消广州市于2023年1月1日备案时间满一年、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且2023年6月30日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备案。

如你单位认为我局在取消备案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电话:020-378868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清单.pdf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链接来源:http://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9401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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