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质量强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在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产品质量法》修订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产品质量法》修订意见”字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0月18日
划重点:第十四条【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质量标识应当真实、清晰,并以中文标明下列信息: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明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载明;
(二)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生产者地址、生产日期、联系方式以及实际生产地信息,所执行产品标准的编号;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通过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产品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
(六)实行许可管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相应质量标志、证书编号或者许可代码;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质量标识。
进口产品除标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内容外,还应当标明该产品的产品名称、原产地,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链接来源: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3/art_60a10db954cf45db88275cd3eebd62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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